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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吹塌在建楼 砸坏邻房判赔偿明日

发布时间:2020-01-14 19:27:56 阅读: 来源:坩埚厂家

台风吹塌在建楼 砸坏邻房判赔偿

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理了一宗台风引起的相邻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被告王某在台风来临前冒险加盖其楼房,且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邻居韦某受伤及其房屋受损,依法判决王某赔偿韦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210元。

横祸从天降

王某与韦某毗邻而居。2008年9月,王某将其旧屋拆除新建。同月16日,玉林市政府发出全社会做好防御台风 黑格比 的通告。王某为了能早日住上新屋,对政府发出的通告置若罔闻,继续施工。2008年9月24日台风到来,猛烈的台风将王某家还未来得及倒制柱梁及楼板的第四层楼面的四面墙吹倒。 轰 的一声,祸从天降,邻居韦某的二楼房顶上顿时出现了一个大窟窿,韦某本人躲闪不及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韦某反映到镇司法部门,经处理未果。2009年9月24日,韦某起诉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9672元。

被告:事故系不可抗力造成

韦某认为,台风到来之前政府已作了广泛的宣传工作,而王某为了早日完工,置危险不顾继续施工,建房时先砌砖后打柱,致使台风到来时将未打柱及楼面的砖墙吹倒,王某有过错应赔偿韦某的所有损失。

被告王某辩称此次台风由于太过猛烈,造成玉林市辖区较大的财产损失,玉林晚报也刊登了较多树木被吹倒、广告牌被吹翻的事例,因此,本次事故是属于不可抗力,属于免责的行为,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台风带来的危险本可避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本案中被告王某明知台风将要到来,而不停止施工,台风到来时未完工的墙构成了危险,被告王某应该预见到,但其主观上却轻信能够避免。另外,被告也没有采取加固及其他补救措施,致使了事故的发生。该次台风在原被告所在的圩镇只造成被告的楼房未完工的四楼墙被吹倒,其他群众的楼房未见有吹塌的现象发生,因此,该事故是可预见的,也是应该能够避免克服的。被告辩称,本案属于不可抗力,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对原告韦某的房屋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对商品及物品的损失,因在台风到来之前原告也已意识到危险将会发生,政府也已通知他撤离而未及时撤离造成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了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韦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210元的判决。双方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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